第一次相遇,两人共行了1个全程,第二次相遇,两人共行了3个全程。第二次相遇时离A站的距离占A、B两站间全长的65%,即是,在3个全程中,甲行了1.35个全程。乙行了1.65个全程。甲,乙两人的速度之比应为:1.35/1.65=9/11.第一次相遇离A站90千米,即甲行了90千米,乙应行90*11/9=110千米。两地相距则为 110+90=20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