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买或接受行为; 3.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