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
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