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口头上辞职能拿回工资吗?

请问我是做销售的。我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不想做了。口头跟经理辞职满一个月后走人。。公司不发工资给我。我能要回来吗?
2026年09月28日 08:30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如公司有证据能证明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公司是可以扣工资的。
  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网友(2):

可以拿回你的工资。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应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用人单位不与你结算工资,你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赔偿权益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因此还可能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