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卷烟、雪茄烟,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时,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警示标语、标志。以上是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警示标语、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123条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