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房子并非一定一人一半,需根据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是否公证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新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产生获得的收益资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只要房子是办理了结婚证之后才购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离婚时财产原则上五五分。
特殊情况:若结婚时夫妻双方对各自资产进行过公证,婚后一方用公证后的资产再购买房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资产,另一半不享受离婚财产分割。
新规明确:婚前个人财产不再平均分割。若夫妻财产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不存在财产平均分割的情况。
具体情形:
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购得,且产权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产只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不论婚后加不加另一方的名字,后加名的另一方不分割婚前那一部分。例如,男方婚前30万首付购房,婚后女方要求加名,一旦离婚,房子依旧是男方的,但女方可分配婚后贷款的那部分财产。
若一方父母出资赠予买房,没有公证讲清楚究竟是赠送给谁,那么赠予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可以分割该房产。
若一方父母出资赠予买房,明确赠与一方子女,那么将来离婚,这个房子就归属一方,另一方不进行分割。口头说给谁没有效用,一般需要进行公证才能有实质性的效用。
若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赠予,但是登记时只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就按双方父母各自出资的份额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