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维修费、停车费、拖车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需明确该费用是否属于必要施救费,若属于,则应赔付;若不属,则无需赔付。
同时,应明确该损失属于何种类型,若为直接损失,则赔;若为间接损失,则区分后再行赔付。
实践中,交通事故所产生之直接损失,指代财产本身价值的减少,遵循全部赔偿原则;间接损失,指代当事人因财产受损而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遵循限制性赔偿原则,仅在该损失与该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该损失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和该损失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形时才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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