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租金时,需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性能,结合当地市场的同类正常租金标准;
二、业主不按开发商的通知收房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在物业管理的提供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链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除了开发商就是业主。业主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未按规定时间收楼的属开发商责任,可不必支付物业费,但缴费责任当由开发商承担。
上海市曾有案例:业主未按开发单位通知前来收楼,两年后来收房并拒缴物业管理费,被法院判定由业主全额支付所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