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实质上就是所有制结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围绕完善社会主义chuji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对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chuji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以上参考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