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1号在一家工厂与领导发生争吵,并口头让我走人,总经理在旁边并没制止。事后车间主任让我22号休息一天,并让我考虑是否留下。23号去到人事部询问我是否留下,并让我提交辞职报告。我否认提交辞职报告,总经理以离职三天为由。协商期间与总经理又发生争执,公司不需要这样的员工给与开除。到了车间主任那又以总经理的话否认开除不算数。最终结果交接给人事部,以辞职处理。我要求要辞退通知书公司以旷工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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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