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梅花鹿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梅花鹿也称花鹿,是偶蹄目鹿科动物中的一种中型鹿,一般体长125-145厘米,尾长12-13厘米,成年雄鹿体重100-120千克,雌鹿60-70千克。
梅花鹿头部略圆,耳长且直立,颈部较细,四肢细长,尾短小。雌鹿无角,雄鹿头上有一对实角,角上通常分4个叉。
梅花鹿的种群现状
梅花鹿在日本数量众多,且个体数仍在不断增加,同时,分布在俄罗斯和台湾的鹿群数量也保持稳定,使得梅花鹿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为低危。
但在朝鲜和越南,种群面临灭绝的危险。在中国,由于捕捉猎杀过度,野生数量极少,分布范围呈现分散化,被列为濒危动物。在东北辽宁,吉林等地已经出现人工养殖梅花鹿,养殖数达数十万只。
野生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捕杀的话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现场区域野生梅花鹿保护的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20时许,肖某某等4村民来到旌德县蔡家桥镇附近山上狩猎。在某水库边上,肖某某用佩戴的头灯照射至离其约30米处的山坡上时发现一动物,在未对该动物进行分辨的情况下,开枪射杀该动物。随后,肖某某等人将该动物用车载至肖某某家。当晚,肖某某将该动物尸体分解为4份,每人1份。后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肖某某的猎枪被公安机关没收,持枪证、狩猎证被吊销。
检察机关提出,肖某某猎杀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华东亚种梅花鹿,其行为造成梅花鹿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1只,并失去繁殖后代维系物种生存的机会,物种多样性下降,食物链结构和生态结构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某某应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梅花鹿1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破坏了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