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遗失、损坏图书,准许用同版或再版新书赔偿,不得用其它图书顶替,也不得以污损、涂抹过的旧书充数。 b.确属遗失或损坏而又无法购买同版或再版新书刊时可依据书刊贵重稀缺、使用价值及外借频率等因素,一般中文按5倍、外文按10倍赔偿。 c.遗失丛书或多卷书中一册,而此册又无单价,可按该书的平均单价为基数,再按中外文最高倍数赔偿。 d.遗失精装本、装订过的书刊,除按上款倍数另加装订费一并赔偿。遗失赔款不能代替超期使用费,应先计超期费,再计赔书费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