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没有权利要父母的拆迁房。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转移和货币补偿两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即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父母对成年子女无任何法定义务,不可以直接要求父母分房,只有父母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赠予女儿相应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