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此内容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货物出门”是货物售出的意思。
2、该条款旨在和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契约,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
3、根据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并没有完全排除买受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换句话说,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减少价款等。
4、“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责任,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商场依然要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解除合同)或者换货。
5、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到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你好,根据《消法》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这是对商家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商家要对自己的货物承担质量等保证责任
要是碰到这种情况你直接打315就能解决问题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如果书写的店堂告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内容无效。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