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君出"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
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以刑法为主刑
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口含天宪"
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沿袭元朝旧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卷一起送大理司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大理司上承唐宋制度,但其职能有所变化,唐宋时大理司为初审机关,明朝改为复核机关。
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号称“风宪衙门”,是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常参与审理大案,辨明平反冤狱。
中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大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沿袭宋制,明在省级设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长官为按察使,由按察副使、按察佥事数员辅佐之。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以及监察官吏事务,有权断决徒以下案件,徒以上重案须报刑部,按察使无权擅决。
府、县仍采取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体制。
3.军事司法机关
明朝继承了元朝军人诉讼审判自成系统的制度,在军事机构中设有专门审判组织。明朝设五军都督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判工作。
4.“厂”、“卫”司法机关
明朝皇帝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和东、西厂也具有司法机构的性质。
厂卫行使司法权,是明朝皇权恶性膨胀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个反映。厂卫特务散布全国各地,监视贵族官僚的日常活动和交际应酬,刺探社会各阶层的动向,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
除侦缉活动外,厂卫还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权利。锦衣卫可派员参与三法司录囚和在承天门外的会审,东厂可派员到各司法机关监视审判活动,谓之“听记”。明代厂卫特务组织横行对司法的负面影响之大,对官民的荼毒之深,在中国历史上史独一无二的。
明代就有很明确的司法机关了
明初立法思想;明朝的立法制度,《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厂卫制度;会审制度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东南沿海和运河沿岸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新经济因素的冲击使明代社会面临着新的转型,也使明朝政权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沿袭元朝旧制,刑部有权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卷一起送大理司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
大理司上承唐宋制度,但其职能有所变化,唐宋时大理司为初审机关,明朝改为复核机关。
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号称“风宪衙门”,是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常参与审理大案,辨明平反冤狱。
中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大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沿袭宋制,明在省级设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长官为按察使,由按察副使、按察佥事数员辅佐之。按察使司主管全省司法审判以及监察官吏事务,有权断决徒以下案件,徒以上重案须报刑部,按察使无权擅决。
府、县仍采取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体制。
3.军事司法机关
明朝继承了元朝军人诉讼审判自成系统的制度,在军事机构中设有专门审判组织。明朝设五军都督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判工作。
4.“厂”、“卫”司法机关
明朝皇帝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和东、西厂也具有司法机构的性质。
厂卫行使司法权,是明朝皇权恶性膨胀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个反映。厂卫特务散布全国各地,监视贵族官僚的日常活动和交际应酬,刺探社会各阶层的动向,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
除侦缉活动外,厂卫还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权利。锦衣卫可派员参与三法司录囚和在承天门外的会审,东厂可派员到各司法机关监视审判活动,谓之“听记”。明代厂卫特务组织横行对司法的负面影响之大,对官民的荼毒之深,在中国历史上史独一无二的。
(二)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有三法司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
2.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由中央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即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司的大理司卿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尚书,共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判决后囚犯仍翻供不服重大疑难案件,亦称“园审”,又叫“廷鞫”。
3.朝审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有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裁决。为清朝秋审制度的前身。
4大审
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官员审录在押囚犯的制度,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定制,每隔五年,逢丙、辛年时,由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会审京城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5热审
热审是在暑期来临前对在押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一般每年小满后十余日开始,到六月底止。京城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员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案奏请皇帝裁决。
古代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奴隶制或封建社会宗法等级秩序,巩固专制统治,保障皇权和特权阶级的利益,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审理、裁判刑事案件,缓和阶级矛盾,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维持着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
在中国古代虽然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在中央也没有将很明确的独立的司法,也是将行政与其相互协调的,但是最高审判权,有很多都是君主。而且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的。
有一句俗语:一山不能容二虎,在古代很难实施。不过这只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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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