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必要。
【法律分析】
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可以说是强度最大的,而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同时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权,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并无决定权,至于签发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发。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