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就要没了,去那里居住我应该怎么办
我单位破产移交给区政府管理,我们在我们的办公楼已经居住14年,是经过党委和领导研究同意的,区政府接管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XXXX厂破产,依据中共XX市委发(2009)8号,该厂遗留事宜由原告负责管理,原告在处理该厂遗留事宜时发现,被告违法住占用原XX厂办公楼居,原告增通知被告限期腾房搬出,被告至今未搬出,被告违法占用原XX厂办公楼居,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搬出,腾房,被告承担费用。法院裁决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占用原告办公楼居住的事实存在,但被告系原本厂职工的身份占有的房屋,与原告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被告不是平等主体,双方之时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X区的起诉,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应该怎么办?我的家就要没有了,求求各位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