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诉讼中断,中止的的情形!

2026年08月30日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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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10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下列情情形之一中断:1、诉讼;2、仲裁;3、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4、对方同意履行义务;5、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