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其次,由于涉及家庭情感和家庭关系,争取女方父母同意还是有必要的,但是不是必须。因为,婚姻自主,恋爱自由。从法理上讲,没这个必要,也没这个规定。但从民俗乡约上看,从今后双方家庭的和睦相处,夫妻两人能更好地融入对方的家庭氛围来说,还是有必要的。当然任何情况都有例外,当实在不能取得对方父母的同意,而两人又非对方不婚嫁时,那么,也就只能在取得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忤逆父母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总不能为了父母就放弃自己的喜爱和幸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