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用哪种方式改变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2026年09月27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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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进行管辖的,但应当在其不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下才可以选择外国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