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拿回扣,将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分析】
在我国现行卫生体制下,医院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分,医院工作人员有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分,医务人员的行为有管理行为和劳务行为之分。因此,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受贿罪要视医院的性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在公立医院从事管理行为的医务人员,由于其身份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因此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一般受贿罪而不是商业受贿罪,因而其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非国有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如果收受回扣,无论从其身份还是其行为的性质来看,都符合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而其是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如果收受回扣未入帐的,也可构成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