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让我们的子弟兵安心戍边卫国。在破坏军婚行为中,一般不会追究军嫂的法律责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军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况严重的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南昌市东湖区的王女士,与现役军人陈先生结婚后两地分居。在工作中,王女士与周某某相识,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王女士没有守住为人之妻的道德底线,双方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周某某在明知王女士是现役军人妻子后,交往不但不收敛,反而搬入王女士与陈先生的婚房中,过起了地下夫妻生活,直到被人发现后举报。经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某某以破坏军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都是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利。军嫂因嫁给军人而受到约束,同时也得到法律的宽恕。在军嫂出轨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处罚军嫂的,目的也是给她们挽回婚姻提供一些有利条件,因为军嫂出轨并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破坏军婚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才会立案追诉,对于一般情节是不会追究的,因为一旦立案势必会扩大影响,给现役军人的声誉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军婚罪虽是公诉案件,如果现役军人为挽回婚姻,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也会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军人的决定。
1、涉案双方都是现役军人配偶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破坏了“军嫂”的军婚,“军嫂”同时也破坏了“军哥”的军婚。
2、军嫂与涉案男方同时构成重婚罪的,涉案男方不但破坏了军婚,同时军嫂也破坏了涉案男方的合法婚姻,涉案男方的配偶持意要追究军嫂刑事责任的。
3、军嫂故意欺骗他人,与自己结婚的,军嫂一方构成重婚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现役军人态度决定着军嫂的处罚结果。
我们子弟兵远离家人戍边卫国,值得大家尊敬。军嫂与现役军人组建家庭分居两地,也做出许多的牺牲,也是一种奉献,一样值得尊重。军嫂既然选择军婚,就应当保守住道德底线,保护那份荣耀。
“四哥有法说”作为一名退伍老兵,在此向所有军嫂致敬!
大概率是因为军人已经原谅了自己的妻子,没有追究她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只能尊重军人的选择呢,军嫂也因此免除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实军嫂做了对不起军人老公的事儿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过有三种情况可以免除刑罚。
第一种,那就是军嫂做的事儿不算是破坏军婚,那就不用接受处罚,比如被迫或者被人欺负,这些就不算。
第二种,在被军人老公发现背叛婚姻后有悔改的意愿的,在这种情况下军嫂是能够免除刑罚的。
第三种,军人老公没有对妻子提起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选择原谅的情况下,那军嫂也是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的。
基于以上的这些条件,新闻中虽然没说军人对自己的老婆有啥意见,但既然破坏军婚的男子都被判了刑,而军嫂一点儿新闻都没报道,估计是军人老公心软选择了原谅,这事儿也就算是翻篇了。
其实军婚结婚的时候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在进行了政审后才能够结婚,当然离婚的时候也是一样,得提交材料然后经过审核,不过其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条件,那就是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老公的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那这个婚就离不成。
这么说吧,军婚是绝对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是军嫂没想过这一点,估计是军人没有同意,她这才做出了背叛婚姻的事儿。
其实我也想成为军嫂,虽说一年见不了几次面,但也吵不了几次架,最重要的是不用自己管着老公,他要是做了啥对不起家庭的事儿,国家首先就饶不了他!
在很多人看来,中国军人没有不能完成的任务,没有不能克服的困难,没有不能战胜的敌人。很多军人因为工作原因,他们花在家庭的时间很少,为此,国家考虑到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关法律,用来维护军人的婚姻。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一名男子因破坏军婚获刑一年,更嚣张是,该男子竟然和军嫂同居了。
军人的婚姻
据了解,军人陈先生(化名)于2019年9月结婚与王女士(化名)结婚。周某(化名)和王洁是在2019年11月认识的。也就是说,他们结婚才两个月,王女士就认识了这个男子。自2020年5月5日起,周某与王女士建立了友好关系。后来两人竟然在陈先生和王女士的家里同居!
被东湖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周某在破坏军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破坏军婚将判刑
根据判决书,受害人陈先生是现役军人,2019年9月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在2019年11月结婚期间,周某知道自己交往的对象已婚,并且也知道其丈夫是现役军人。从2020年5月5日起,周某和王女士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周某与王女士便住在陈先生的家中,于是两人就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的一栋公寓楼里同居,直到案发。
周某知道王女士是一名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其交往,而且直接住在“军嫂”的家里。自己丈夫在外面守卫边境,王女士在家里过着两个人的世界。
军人工作辛苦
这件事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称,难道女方就没有任何责任?也有网友猜测,可能是女方觉得嫁给军人比较可靠,而且还不用担心对方出轨,可没成想她自己出轨了。
军人婚姻是与现役军人结成的婚姻。军人的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应当按照刑法的对其进行处罚,军人的家庭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官兵。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性关系,以胁迫手段强奸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由于军人工作的特殊性这一特点,国家对军人的婚姻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获得军人的同意”也体现在军人配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但与此同时军人配偶还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破坏军婚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认定:被害人陈强(化名)系现役军人,与王洁(化名)于2019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洁于2019年11月结识,交往期间,周某某明知王洁已结婚,且丈夫是现役军人。2020年5月5日起,周某某和王洁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周某某在陈强和王洁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公寓楼的家中与王洁同居,直至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资料: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因为在规定中并没有表示对军嫂要怎么样,所以军嫂就没有被判刑,但是破坏军婚的这个人肯定是会受到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