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色诱未成年人涉及了多个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色诱、骚扰、包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认为此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以下规定:
1.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文化设施等场所进行不正当的、有害的活动,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 第二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贩卖、收买、运输、传销未成年人;
3. 第三十条,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如果某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进行色诱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未成年人的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同时还可能会受到舆论谴责、社会责难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