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职业打假行为索赔不被支持,或涉嫌敲诈勒索罪。
对于职业打假人根据食品安全法提起的民事诉讼,各个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有的获得支持,有的被法院驳回。更有甚者,一些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涉嫌了刑事犯罪。
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被法院驳回不予赔偿外,还有一些外包装上没有中文说明标识,或者因为原告多次提起诉讼涉嫌恶意诉讼而被驳回的情况。
扩展资料:
职业打假人最新赔偿标准
(1)食品领域赔偿
《食品安全法》新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2)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医疗费、治疗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业打假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
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
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
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
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解决方法
职业打假人购假之后,5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剩下的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在北京,每年的诉讼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职业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观上说,也只有赔钱才能触动商家的利益,促使他们把问题改正。而那些屡教不改的企业更是他所打击的目标。
“职业打假”也确实能够带来一定的收益。谢先生说,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万元。而据记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观”来形容。
对于商家来说,这些“职业打假人”令他们感到头疼。北京某著名购物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其实就是为了要钱。”
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出于商业声誉考虑,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
维权合法
职业打假人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参考资料
职业打假人是流通领域的“硝化菌”.红网[引用时间2018-1-11]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拍手称快。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般是因生活需要而购买才符合该法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显然职业打假已经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已经不符合消费者这一主体资格要求,其不受该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