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因为偷录偷拍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来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偷录的录音、录像要成为法律依据,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该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适用到个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衡量张某取得证据方法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保护的利益,认为张某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张某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要注意,若张某是将摄像头安装在第三者家中获知肖某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行为,这时偷录偷拍的录像就有可能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