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计税公式是:\x0d\x0a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x0d\x0a应纳税额=销售额*2%\x0d\x0a这叫减按2%征收率\x0d\x0a如果是按2%征收率应纳税额就是=含税销售额/(1+2%)
减按2%征收率征税是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3%)*2%。从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且在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一)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