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强化对波被剥削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一般原则的共同特点,都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统治。基于社会形态的不同,它们的刑罚量刑一般原则也具有各自的特殊性。
在奴隶社会,基于奴隶对奴隶主的完全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只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奴隶主可以任意屠杀奴隶,对奴隶根本不存在量刑一般原则的问题。在调整奴隶主和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处理奴隶主和自由民的犯罪时,在奴隶社会初期,量刑的原则是报复主义。
封建社会的刑法原则
采用威吓主义作为量刑的一般原则,从商鞅变法开始,不仅对具体犯罪规定极重的刑罚,而且以极为残酷的方法执行刑罚。据统计,秦朝执行死刑的方法就多达五十多种。除此以外,还实行连坐、株连,往往一人犯罪,亲属和邻居都不能幸免。这表现了封建社会刑罚的残酷性和野蛮性。
诛心主义和威吓主义这两种量刑原则,统一体现在封建社会的刑法中。即以被封建社会的律学者和中国资产阶级法学者称为“得乎中”的一部《唐律》来说明,死刑竟占全部法典中罪刑单位的百分之五十一稍多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