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检察院不同,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
(1)程序监督。
高级别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
(2)发布解释和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判例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
(3)检查工作。
高级别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赴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违法监督方式(禁止行为)
(1)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者指示;
(2)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3)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可以就法律的理解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