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向单位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3%增值税。
单位支付利息时,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月利息收入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元的),代开时享受免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优惠。
注:具体以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单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凭证,同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全额征收20%的个税。
那么,单位向员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约定呢?
单位与员工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用途注明为“用于企业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拓展资料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CS[2016] 36号)第1条第19款第7项: 在统一借贷还款业务中,收取的利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金融公司隶属于集团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水平不高于贷款利率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息票利率免征增值税税。 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者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者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债券息票利率的,应当足额缴纳增值税。
2.根据附件《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第一条的说明,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 政策依据文件第44条规定,纳税人有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合理商业目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注:视同销售行为)未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问:经常有财务人员问起来,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分两种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
(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