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36岁的尿毒症女职工,是不可能提前办理提早退休手续的,而能在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因病退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网页链接第一条规定,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最低提早退休年龄是: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年龄只有四十二周岁,就是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只能够因病退职的(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