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前提下: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会被“注”销(不是迁移),在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凭相关证明,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 释 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