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我打了一官司,胜诉了。判决败诉方拆除一违章建筑物,对方没有自己履行判决义务,之后,我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一直在拖延,现在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了,法院才答应派人来拆除违章建筑物,但是要我方先垫付执行费用。因为败诉方一直都不肯自己履行的,所以我才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又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所以,我又担心,我垫付的执行费用和之前预付的诉讼费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能拿回来,我想请问,拆除了违章建筑物之后又转入金钱的执行,那执行的期限是另算的还是和之前我申请开始执行开始就开始算了的呢?如果法院派人来拆除了违章建筑物,是不是拆除完了就要我签名什么的呢?如果我签名了,算不算这个官司执行完了呢?那我垫付的钱怎样拿回来呢?该怎么办?我可以不签名吗?还是怎样啊?万分谢谢 法院要我垫付执行费用,收我钱的时候,应该有收据给我的吧?
2026年09月28日 10:18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执行期限自申请开始执行开始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法院强制拆除建筑物后,会让你在强制执行笔录上签名或按印,以此说明对于你申请拆除建筑物这块的执行完毕,然后会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各种费用。你拒绝签名或按印,只要有在场人签名,同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你垫付的执行费用,如果是把钱直接交给法院的,法院会给你收费票据的。

网友(2):

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是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基本职责,怎么能要求先垫付执行费用?你如果不怕得罪法院就向其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正常作为!

网友(3):

垫付的费用也是可以通过执行来获得的,但是对方如果没有钱,恐怕就又要拖了。另外,垫付的执行费用是会有收据给你的。

网友(4):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你可以预交,法院会有收据给你的。之后你可以凭收据向对方要钱,对方不给,可能就要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