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结果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结果各异。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因此法院会视力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