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到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内容拓展: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