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巡抚相当于现在的山东省委书记,是从二品的官员。山东巡抚,明清时代山东军政官员,作为一省地方最高长官,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中央政权和地方社会势力接触的界面,位高权重。
明洪武元年(1368),明朝设山东行中书省,山东正式建省;明正统五年(1440),明中央政权正式设置山东巡抚一职,该职全称为“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正统十三年(1448)又特别规定:巡抚一职必须由中央官员都御史(正二品)专任此职。另外,中央在给巡抚的公文中大都有“听尔便宜行事”之语。这样,明代山东巡抚全权负责山东省军政事务,成为山东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但尚属临时派遣,无固定任期。明代山东共有12位巡抚,除1位是举人外,其余11人全为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