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不承担电力输配任务的市县级供电局,重组为独立的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自主向用户售电。
第二类是五大发电集团为主的发电企业,可能在企业内部组建售电部,直接与用户谈判,在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同时,从事售电或配电业务。
第三类是与电网相关的工程建设公司,与用户贴近的节能服务公司,它们均可有可能成为售电主体。
第四类是大型工业园区可以组建配售电主体,为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提供售电服务。
第五类是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可组建售电企业,直接提供售电服务。
在上述5类之外,还有兜底售电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