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那个省有干部周子女接班能恢复离休的文件

2026年09月22日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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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子女顶替政策的实行,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还没有推广到干部退休、退职。因此,干部要想子女顶替,就必须转为工人身份。
事实上,这些干部自己违反了政策,现在造成了后果,难道要国家买单么。人不能把好事都占全了。
如果当时是办理的退职手续(不是退休),那么什么都不要说了,根据政策,退职的不再重新处理。
最宽的就是福建的了,规定是这部分人原则上不能改办离休。鉴于这部分人中有一部分符合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可改办离休,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不符合劳人老 1983 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能改办离休。
第一条规定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 20号文件(既《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 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 和 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 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 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