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你倾向富勒教授观点,二战战犯都是通过自然法判得刑)
我更倾向于富勒教授的观点。法不溯及既往: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引导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在新法颁布之前,人们并不知道这一法律,新法也就不能为人们起到引导作用了,也就是说,只能按照人们当时已知的法律来调整自己的行为。2、法还具有预测作用,人们能通过现行的法律来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新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所知道,自然也就起不到预测的作用了。因此,当然不能使用可以溯及既往的法。但是,由于为了完成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就必须有一种法能够实行,所以选择自然法。
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分离命题,分离命题是法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即自然法交锋的主战场。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及其发展来看,作为一个历史事实,法律与道德可谓是相互影响:第一,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比如刑法中关于不许盗窃、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都反映了一定的道德要求;第二,“经由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也许在诸多不同的方面被引入一个法律体系并形成其规则的一部分,或者法院也许在法律上负有根据其认为正义的或最合适的标准来裁判的义务。”比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就构成了对最高立法机关的宪法性法律限制的内容。第三,在英美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法律效力的最终判准明显吸收了诸多正义原则或实质的道德价值。
虽然不是很想回答这个问题,但还是说说吧,如果我没有记错,这段资料在德国法学家魏士德的《法理学》里应该有,你要还是学生,就在大学的图书馆里去找找这本书,上面有答案。
这个就看你想支持哪个观点了,实证主义就是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自然法认为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有道理,学派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