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在编教师在试用期内科员参加市级教师招考。法律依据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可以参加其他考试。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属于聘用合同关系,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