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加计扣除额

假设:2016年1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和顺公司决定自主开发RD003项目,研究开发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2016年研发支出(假设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如下:研发活动直接耗用材料230万元;发生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9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18万元;外聘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5万元;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分别是25万元、12万元、18万元;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11万元;发生直接用于研发的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12万元;外购直接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10万元。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顺公司在进行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2026年09月24日 13:14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你的净利润是已经扣除费用化支出的150万元之后的金额,那么就需要再加计扣除150*50%=75万元,这时计算所得税时的利润是100-75=25万元,如果该的所得税率为25%,则所得税为25*25%=6.25万元;如果你的净利润还没有扣除费用化支出150万元,好么这时要扣除的金额则为150+150*50%=225万元,这时的净利润就为100-225=-125万元,此时则不交所得税,因为此时是亏损。

网友(2):

费用化支出可加计50%扣除150*50%=75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75)*25%=6.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