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的资产置换

2026年09月25日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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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初,巩义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依托本地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和氧化铝供应优势,以煤带电、以电促铝,将铝发展成为巩义市支柱产业的指导思想,根据本公司与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通过与豫联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实现铝电合一的经营模式。 1999年,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2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豫联集团和本公司分别聘请河南审计事务所(现河南联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豫联集团和本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9月30日;河南省国资局于10月25日对豫联集团和本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10月26日,本公司与豫联集团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 。按照该协议,双方以置换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参照资产评估基准日至置换日的资产变动情况,确定了资产置换价值。公司以1-5#发电机组的117,405,777.66元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部分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与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的212,537,994.73元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了置换,差额部分95,132,217.07元从公司对豫联集团的应收账款中一次性扣除,双方开立票据予以结算,并办理了相关资产的变更手续。
资产置换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本次置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资产置换,公司的主营业务由火力发电、蒸汽生产转变为电解铝及铝型材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从原来单纯从事火力发电,转变成为一个横跨两个行业,以电为中间产品,铝为最终产品的铝电合一的电解铝生产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经营模式,一方面改变了过去公司发电负荷受限及电费回收慢,资金周转困难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公司电解铝在电力供应上的成本优势,增强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通过资产置换,公司减少了与豫联集团的关联交易(置换前豫联集团铝业分厂生产用电由本公司供应),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
内部职工股转让情况 
2000年7月,为规范内部职工股的超比例发行问题,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0〗30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以每股2.04元的价格,按32.8%的比例将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共计708.472万股(1997年增发数量)转让给豫联集团。
股权转让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情况
2001年2月8日,公司股东巩义市利民冶炼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此次股权转让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1〗11号文批准。2001年3月19日,河南省财政厅以豫财企[2001〗31号《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更予以认可,对目前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予以批复。 2001年3月28日,巩义市孝义镇桥上村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4万股以每股2.14元的价格转让给巩义市怡丰实业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1〗12号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