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2026年09月24日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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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通过 1998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二次修订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