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2006年3月甲女士进入某科技公司乙做销售工作,与科技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008年,甲女士怀孕了,但她不久之后就遭到了公司的辞退。原因是她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而且没有结婚手续就怀孕,乙公司于2008年2月3日解除了与甲女士的劳动关系。乙公司的理由是,其认为甲女士没有向公司提供婚姻证明就怀孕,有违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问题1、乙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能否成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什么? 2、类似文中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结婚和怀孕甚至成为用人单位不愿意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试从女性劳动者权利保护、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等相关角度任择其一对上述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要有明确的观点,文笔流畅,字数不超过300字。
2026年09月21日 21:4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首先公司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不然是无效的。甲女士的怀孕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孕妇的身份是事实存在的。公司不该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现在社会比较开明很多到外地打工或落户的朋友,都会有遇到这事,而孕妇的话,在怀孕期间享受3个月的带薪产假以及哺乳期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1年)从事实角度看企业追求的是最大的利益,而在对员工的福利和保护上就有所欠缺。在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就业促进法上都对女职工的保护有所阐明。但是社会上仍然对女职工以及一些特殊人种有就业歧视(如小三阳=)个人的感觉就是社会水平并为达到法律默认的水平。个人素质及修养也未达到法律上客观的要求

网友(2):

1,不能成为依据
2、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网友(3):

劳动法不规范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