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国家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为一系列政治单元,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在每个单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国、野两类政治区域,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周初分封实际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
被封者率本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近郊)在当时称为“国”,居于其中的主要是贵族以及周族的平民,被称为“国人”。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属于平民(自由民),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并对国家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他们作为国君同族成员,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
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思。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周厉王时的“国人暴动”即为典型例子。“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其中的劳动者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称为“野人”,又称“庶民”、“庶人”,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也是被统治阶层的主体。
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性质与国、野相同。《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这几句话,说明了封建的等级关系,士以下都是统治者,主体部分是平民。“国”中的农、工、商,和“野人”构成被统治阶层。
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国家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最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均为野人所居之地)。这样促进了国、野差别的泯灭。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己完全打破,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
国野制(乡遂制)。周灭商后,在大分封的过程中,对地方实行军事统治。为了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周王朝对不同身份的人采取不同的统治政策和剥削方法。"国野制"就是这种统治方法的具体体现。 "国",亦称"乡",即当时的都邑或较大的居民点。一般来说,国是奴隶主贵族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是周王室在分封诸侯或征服异族的过程中建立的,居住着大小贵族和为贵族服务的手工业者、商人等,住在国中的人称?quot;国人"。 "野",亦称"遂",即国以外的广大地区,其地域比国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野人"。
国野制度是先秦村社结构的基本组织框架,它是从封建制度的架构中延展与派生出来的。国野制度确定了《诗经》中不同地域间村社组织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周宣王的改革政策意味着村社组织结构由血缘结构向地缘结构的跃迁,更预示着国野制度的终结。《诗经》史料有助于研究国野制度的真实面貌,同时,对周代国野制度的辨析与梳理,也有助于解决《诗经》中部分疑难词句的训释问题。
在周灭亡商之后,西周进行了国野制,国是指国王统治的地区,也是指成果以外的农民百姓。这样的制度也是为了缓和人民矛盾。
就是一种乡遂制。这是一种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管理制度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