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收受财物上交的行为人是否有受贿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以下三个方面因素进行认定:1、看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2、看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即退交财物的持续不断的实际行动。3、看是否存在无法退交的客观合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