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本人的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港澳台的同胞,则可以提供需港澳通行证和户口本;
3、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相关证明;
4、与申请办理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
5、如果上述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则可以提供当事人的档案简历复印件、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证明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