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按以上规定,你公司所销售材料不属于“自产货物”,不存在分开核算交税的问题。你公司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你公司所购进材料用于建筑安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承接建筑工程,包销售代购材料,两者收入应合并一起开具地税的建筑安装发票,一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