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索赔算敲诈吗

2026年09月25日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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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法律分析:专门购买过期食品索赔不算敲诈。因购买、适用行为,与超市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产生产品(食物)质量问题,基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要求索赔并无不当,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是被法律许可的,属于正当维权。若通过寻找过期食品而不正常消费,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则构成敲诈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网友(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条款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提起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此,即便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的食品、药品之后,要求生产经营者索赔1000元的,不宜认定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