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受田。
第二、除寡妻妾以外,一般妇女不再受田。
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
第四、各级官吏普遍授给大量的土地,职位愈高受田愈多。
第五、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受田买卖的限制。
它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助长了官僚地主、豪商巨贾以及僧侣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势头。同时也为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