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驻地的批准。
1949年12月,由军委和国务院联合对军队驻扎事位置、所管辖区域的进行了规划分;抗美援朝部队回国后,由于部队防御方向作了修改,对部队的驻扎地又一次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基本上延续到现在。
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有协助军队营房部门确认所在地驻军部队的管事管理区域划分 。
部队的驻地的管理区域划分,是在军委和国务院审批驻地的同时,进行了军事管区的认定,包括使用面积、营房坐落等,军事科研单位的管理区域和训练单位的管理区域更是划定了地方建筑范围距离。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划分范围认定军队所辖区域的军事管理区。